常欢 发表于 2013-9-5 11:22:52

(转帖)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葫芦判案”易小猛、徐荣亮

    文章简介:(2011)瑞民初字第501号委托人代理人周律师。被告周女士原告陈先生诉被告周女士离婚一案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瑞昌市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前基础较二、婚生女由被告周女士抚养,被四、婚生女抚养费由原告陈先生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原告陈先生,男,19年月日出生被告人周女士,女,19年月日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生诉被告周女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解除被告周女士在九江银行瑞昌支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糊涂“法官”徐荣亮连原、被告都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瑞民初字第501号原告陈先生,男,19年 月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经商,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k?H T'3)  
委托人代理人周律师。被告周女士,女,19年 月 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無业,现住瑞昌市洋鸡山金矿小区。。 j,.\QwpU  
委托代理人罗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律师。 "f,{d}u  
原告陈先生诉被告周女士离婚一案,本院以(2010)瑞民初字第817號作出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1年5月4日依法受理,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先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律师,被告周女士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律师、曹律师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初原、被告相识、恋爱,同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生女儿。刚开始原、被告婚姻关系还可以,近几年因被告赌博、不顾家,双方经常争吵。2010年3月被告带女儿回瑞昌居住,分居至今,且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发生冲突,致使原告被行政拘留,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根据亲子鉴定结果確定女儿抚养。 Upe}9xf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瑞昌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2006年1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南昌市青山湖区社区居委会及公安派出所具出的证明(证明原、被告在南昌市的住所等情况);3、欠条复印件5份及公司资产負债表2份。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原告有過错但可以原谅,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zaqX};b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9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的離婚协议书;2、被告周女士损伤情况的鉴定文书;3、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一份《企业信息》及南昌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有关信息等。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被告相识。2003年6月被告周女士到原告陈先生在南昌经营的店里打工。2004年元月份以后,原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2006年6月,原告出资33万元在南昌市购买了位于青山湖区商品房一套,装修后与被告一同入住。9月购买了小轿車一辆。同年11月9日原、被告在瑞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共同出资32万元在瑞昌市金桥大市场购买了145平方上下两层的铺面房一套。2008年生育女儿,现与被告一起生活。2009年1月7日原、被告签訂离婚协议书确认原告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等事实,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2010年3月被告带女儿回瑞昌居住,9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9月21日晚双方发生冲突,原告致被告轻微伤乙级,被治安拘留五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和瑞昌市民政局的证明、南昌市青山湖区社区民委会及上海路公安派出所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以及损伤情况的鉴定文书等证据证明。 q`q;og `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為夫妻共同財产的认定以及亲子鉴定问题。关于财产方面,除上述确認的南昌房產、车辆和瑞昌房产外,还有2009年11月原告陈先生出资10万元与陈先生成立南昌有限公司,被告周女士在九江银行瑞昌支行有存款52万元。诉讼过程中周女士已申请解冻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開支。此外,庭审中原、被告分别陈述了部分債权债务,但相互否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證,对此依法不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该条对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承认婚姻关系的溯及力,同理亦认可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可视为婚姻共同财产。本案原被告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被告在同居时参与协助原告生意经营,故对同居期間添置购买的房屋、车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南昌房产、车辆为婚前财产,被告无权分割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周女士主張冻结的存款中有20万元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现有的47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亲子鉴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精神,本案原告仅口头提出怀疑,故原告亲子鉴定要求不予支持,依法推定确认原告与女兒存在亲子关系。 WMSJU/-P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前基础较好,但近来因缺乏交流沟通,夫妻关系恶化,现已分居持续一年半有余,且訴讼期间发生暴力冲突,致使一方被治安拘留,双方矛盾更加尖锐,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可準予离婚。鉴于原告对婚姻破裂存在重大过错,故在财产分割时考虑照顾被告和女儿的合法权益,对原告少分。未成年婚生女因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不宜改变其生活条件和成长环境,由被告抚养较妥,原告按瑞昌生活水平每月支付抚养費。綜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周女士离婚; FACw;/rW  
二、婚生女由被告周女士撫养,被告陈先生每月支付女兒抚养费35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至18 周岁止),并享有探望權;三、位于瑞昌市金橋大市场购买了上下两层的铺面房一套及共同存款47万元中的40万元归被告周女士所有,其余7万元归原告陈先生所有,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住房及小轿车归原告陈先生所有,南昌有限公司由原告陈先生经营,相关权利义务由其享有。 qN $t_  
四、婚生女抚养费由原告陈先生一次性支付,即350元×171月(从2011年11月起算)=59850元,此款在其应分得的7万元中冲抵,上述二、三项扣减后,被告周女士支付原告陈先生10150元。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陈先生承担3900元,被告周女士承担3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原告陈先生承担3000元,被告周女士承担3000元。 qqrjI.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訴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Wk=y?sn  
审  判  长   易小猛 [3 Pp NCY  
审  判  員   王贤榮人民陪审員   曹汉榮 JvpGxj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O>~,RI!  
书  记  员   余薇 Qp>leEs]+6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t|aV:x  
民事裁定书 %rzPh<>e  
(2010)瑞民初字第81-4号 b 7UJ  
原告陈先生,男,19年  月 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V}R[>  
委托代理人周律師。 '7Gv_G_  
被告人周女士,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洋鸡山金矿小区。 C($l'jd&  
委托代理人罗律师。 ;cor\ R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先生诉被告周女士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陈先生的申请,于2010年9月9日作出了(2010)瑞民初字第81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結了被告周女士在九江银行瑞昌支行的存款520000元。2010年12月22日,被告周女士以其无生活来源,全部存款被冻结后造成其及女儿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冻50000元的申请。 dY*q[N/pO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情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Harg<l  
解除被告周女士在九江银行瑞昌支行被冻结存款中的30000元的冻结(继续冻结其余490000元至本案审理终结,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 Nk|cU;?+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v^hzC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T$4{fh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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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徐荣亮 y.rN(  
人民陪审员  赵達贵 o/5-T4  
人民陪审员  周瑞珍 +v Bi7#&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Gw M:f/eV  
书  记  员  余晓霞 ?#xl3Z ;I  
糊涂“法官”徐荣亮连原、被告都分不清,还能断出什么公平、公正的案子?案件还未下判520000.00全部被他们解冻。请问各位我怎样追究他们责任。 =2Y;)wr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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