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放弃 发表于 2013-10-18 15:10:01

江西省萍乡市劳动监察大队官商勾结欺负劳动者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杨艳琴





地址:萍乡市御锦园9栋3单元405室
联系电话:13698796095
被申请人;萍乡市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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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萍乡市劳动监察大队回避申请人与心连心集团萍乡超市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之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2012年11月26日上午,在萍乡市劳动监察大队二支队办公室做笔录时,注意到“心连心”递交了一份“心连心”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申请人发现该复印件与2012年11月15日下午,申请人在“心连心”行政办公室看到的复印件不同。当时申请人看到的复印件的月薪填写为1020元,但现在的合同复印件该项又变成了空白。证明“心连心”在任意更改合同内容,所以,必须以原始合同为准。现在,申请人将为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可优惠1800元为目的而书写的合同交来。该合同仅仅为"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目的而书写,并不约定劳动关系,故其中所有应填项目全为空白。萍乡市劳动监察大队应将“心连心”的合同原件与申请人的合同原件核对,查清事实!
    我2012年3月27日在“心连心”超市购物时,被“心连心”超市内的人员聘任,于2012年3月28日上班。当时口头协议是:底薪800元加1%的提成,但保底1000元。2012年5月底左右因生意进入淡季,“心连心”把两人管理的食品专柜减为一个人管理。所以,再次与申请人口头协议:底薪800元加3%的提成。申请人每月所发工资与底薪加提成相吻合,用铁的事实证明“心连心”所说工资中含200元社保金是狡辩,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在萍乡市劳动监察大队二支队做笔录时,以上内容申请人都口述了。但是,笔录工作人员未如实记录。故申请人在此郑重再述,并要求此材料进入案卷。
另外,鉴于申请人多次投诉萍乡市劳动监察大队行政不作为,双方结怨极深,申请人对萍乡市劳动监察大队很不信任,萍乡市劳动监察大队肯定会循私枉法!故申请萍乡市劳动监察大队回避,同时申请此案交安源区劳动监察大队受理。
特此申请
此致
萍乡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杨艳琴
                                             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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