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论坛网
标题:
关于成立都昌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优利卡
时间:
2013-4-22 14:00:09
标题:
关于成立都昌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通知
文章简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青年志愿从事都昌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在团县委的5、每年至少参加50小时志愿服1、青年志愿者填写注册登记表电2、青年志愿者协会按照注册志愿3、青年志愿者协会向审核合格的1、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志愿服务2、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团组织3、要结合实际开展活动。各基层联系电话:5235075,电子第一条都昌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各乡镇和全县性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真情相伴第四条本协会
疑难查名
代办营业执照
注册公司代理
接受共青团都昌县委(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社会(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七)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第八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无论城第九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第十四条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第十五条本协会成立前积极组织倡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第十七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通过,报共青团都昌县委审查并经第三十条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二)拟订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第三十六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第三十七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第三十九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第四十三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 关于成立都昌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的通知各乡镇團委、县直各单位团组织、各网络论坛网友: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动我县青年志愿者行动向规范化、社会化、经常化方向发展,加强對青年志愿者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唤起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热情,结合都昌学雷锋广场活动,经研究,决定成立都昌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青年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各界青年组成的社会团体。都昌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共青团都昌县委监管,依法在都昌县民政局注冊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組织。通过组织和指导广大团员青年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和精神,带动其他社会公众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社会道德风尚等文明行为,通过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義精神文明建设,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二、管理和设置 都昌县青年志愿者协会在团县委的具体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各基层团组织是青年志愿者服務站,青年志愿者招募后,根据地域和服务性质分别划分归到各基层团组织进行管理。青年志愿服务站和青年志愿者统一聽从共青团都昌县委的调度和管理。 三、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1、承认都昌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章程,遵守协会的规章制度; 2、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3、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的基本身体、技能素质; 4、热心公益事业,甘于奉献,能坚持参加志愿服務活动; 5、每年至少参加50小时志愿服务(指工余、休假等时间从事的服务活動)。 四、青年志愿者注册登记程序 1、青年志愿者填写注册登记表电子版发送到团县委邮箱,并加入志愿者QQ群:32392945; 2、青年志愿者协会按照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情况进行审核; 3、青年志愿者协会向审核合格的志愿者颁发标明注册号等内容的“中国志愿者注册登记证”及志愿者胸章。 五、有关要求 1、做好宣传发動工作。志愿服务是为社会服务,是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新风的重要举措。各级团组织要通过宣传引导,向广大青年认真宣传志愿者的目的、意义,教育引导并强化青年争做一名志愿者的意识,为促进幸福都昌建设作贡献。 2、加强组织领導。各基層团组织要精心组织实施,前期招募要本着保证质量,稳步推进,逐步规范的原则,以招募热情高、积极性高、有特长的青年骨干为主。要主动争取党政领导支持,力争把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 3、要结合实际开展活动。各基层团组织要结合形势任务,围绕我县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和社会群体的需求,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動,推动志愿服務活动的深入开展。 联系電话:5235075,电子邮箱:dcgqt@sina.com。志愿者群:32392945 附 1:都昌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共青团都昌县委 2013年4月12日都昌县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都昌县青年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者从事社会公益与社會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县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各乡镇和全县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县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县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設,促進社会主義市場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构建和谐社会、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年轻一代应有的贡献。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真情相伴,爱心助困”,以“助学、助耕、助医、助业”为重点,以敬老、扶孤、助残、帮困为中心,为一切有困难需要帮助的人们提供志愿者服务,通过一帮一、多助一的形式为贫困家庭提供生产、生活等多方面的志愿服务,帮助贫困家庭战胜困难,树立追求美好生活的信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條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都昌县委、都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东风大道89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落實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市場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三)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社会责任感、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四)为城乡发展、社區建设、扶貧开发、扶危济困、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五)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六)建设太阳村鄱阳湖儿童救助中心青年志愿者服务基地。(七)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县各乡镇、各類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員和个人会员组成。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无论城鎮乡村,无论职务高低,不论文化层次和经济贫富,只要有一颗爱心均可报名加盟青年志愿者协会。第九条 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青年志愿者,經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個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個人会員可擔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第十条 会员入會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評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協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同意,荣誉会員可以担任荣誉理事。第十五条 本协会成立前积极组织倡导爱心人士入会者为创始会员,经理事会同意,授予创始会员荣誉称号。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權利机构是会員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會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決通过,报共青团都昌县委审查并经都昌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構,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員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書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務狀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请协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十一) 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譽会员;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對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協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黨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職年齡不超过45周岁; (四) 身體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奪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共青团都昌县委审查并经都昌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共青团都昌县委审查并经都昌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团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員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況;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會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拟订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四) 协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機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辦事机构、代表机构、褓機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務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業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門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共青团都昌县委和都昌县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規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共青团都昌县委审查同意,并报都昌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都昌县委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會终止前,须在共青团都昌县委及有關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都昌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都昌县委和都昌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業。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權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都昌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欢迎光临 九江论坛网 (http://www.ganz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