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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市拟对获高新技术认定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营业税 [打印本页]

作者: 常欢    时间: 2013-5-30 15:03:07     标题: 我市拟对获高新技术认定小微企业免征部分营业税

按《关于支持工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对新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对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三年全额奖励;对现有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较上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奖励。对获得高新技术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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