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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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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若放弃
时间:
2013-9-7 16:08:44
标题:
萍乡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
为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强化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切实保障公众
权益和国家利益,增强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
性,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
履行城市规划制定、实施管理和监察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
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并对此作出信息反馈的行政行为。
本制度适用于萍乡市中心城区和各县城所在镇、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
一、公示项目:
1、城市规划方案及成果公示: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
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
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老城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
以及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街区保护整治规划等。
2、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批前和批后公示。
3、城市规划监察公示。
4、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公示。
二、公示项目内容:
1、城市规划方案及成果公示:城市规划方案及成果公示分批前、
批后公示。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方案的主要规划
图纸、规划立意、规划目标、规划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及说明;批后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
文本、图纸的主要内容,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涉及建设项目选址、用地的,在建设项目所在
地段公示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
(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建
设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公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
位、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
主要立面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
距离等内容,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3、建设项目批后公示:公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地总平面图
(包括相邻关系)、建筑工程平面图、主要立面或透视图、各项经济技术
指标、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和用地界限的距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
号、监督举报电话、各类图纸应注明有关尺寸。
4、城市规划监察公示。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违法事实、查处
依据、处罚决定。
5、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公示:公示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城市规划管理工
作依据、行政管理各项制度、城市规划审批程序和时限、责任追究。
三、公示方法和地点
通过展览、媒体、网络、公示牌等方式公示城市规划成果和建设项目。
1、展览公示:在办公场所、固定的公示栏、展览场馆展示规划方案和
有关规划信息。
2、媒体公示:通过电视、报刊、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3、网络公示:通过互联网在政府网站或城市规划网站上进行公示。
4、公示牌公示。在城市显要位置、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立规划公示
牌。
四、公示时间
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示在专家评审后进行,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
计入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
1、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公示时间: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②、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
划、老城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城市设计、广场规划、公共绿地
规划、大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2、城市规划批准后公示时间:①、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
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长期公示。②、专
业规划公示时间不少于60天。③、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
示时间不少于30天。
3、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变更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4、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不少于7天。
5、建设项目批后公示从工程开工之日至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之日
止。
6、违法建设查处结果根据需要在结案后予以公示10天。
7、城市规划行政管理公示为长期公示。
五、公示意见的收集与处理:
1、意见收集:在项目公示地点设置固定的专用意见箱,并公布联系
(监督)电话,及时收集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建议。
2、意见处理:公示期满,汇总整理公众意见,作为修改和完善的参考
依据。
六、公示费用支出
1、城市规划公示费用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
2、建设项目公示牌制作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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