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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聊骗幼女 九江18岁男子多次奸淫獲刑4年 [打印本页]

作者: 优利卡    时间: 2013-12-9 15:37:45     标题: 网聊骗幼女 九江18岁男子多次奸淫獲刑4年

    文章简介:2013-03-2818:11:22来源经查明,2012年8月15日,许某来到修法院认为,许某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



网聊骗幼女 九江18岁男子多次奸淫获刑4年
2013-03-28 18:11:22来源:大江网   沈林、记者朱超报道:刚满十八岁的男子许某系九江市九江县人,通过網聊在得到信任后,以同其见面、带其游玩等方式,多次强奸幼女。3月28日,记者获悉,日前,九江市修水县法院開庭审理此案,一审认定被告人许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经查明,2012年8月15日,许某来到修水县玩时,与通过网上QQ号聊天的被害人小月(化名)见面,当晚,二人相约到修水县城馬家洲公园玩。随后,许某帶小月到一宾馆开房住宿,强行对其奸淫了兩次。2012年9月4日,许某再次来到修水县,通过网上QQ号与被害人佳佳(化名)相约在县城散原中学门口见面。次日,许某在约好的地方同其见面后,以到该县渣津镇找亲戚为由,将佳佳带到渣津镇。当晚,许某将被害人佳佳带到渣津一宾馆住宿时,对其奸淫了三次。同年9月6日中午,佳佳回家后,在其母亲的追问下,将被侵害的事实告诉了母亲,并一同到公安机关报案。
  2012年9月8日,许某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许某多次奸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许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使用暴力强迫、对被害人的年龄不明知的意见与法律相悖,法院不予采纳。许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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