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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水县被“买断”下岗人员要求政府解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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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16:29: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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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水县被“买断”下岗人员要求政府解决
职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报告
从2001年以来,根据江西省修水县政府在2001年1月8日下发的(修府发[2001]2号)《修水县流通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方案》,及2001年3月16日关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2002年10月20日以中共修水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修办发[2002]11号)名义下发的《修水县国有企业改革攻坚方案》,我县改制企业以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买断(年工龄430元)条件,强行剥夺应该享受的职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待遇,造成数千职工下岗失业,上亿国资流失,严重违反了宪法和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及国家的有关规定,严重侵害了广大被“买断”职工的合法权益。
早在2002年9月13日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就指出:“所谓买断工龄是错误的,中央从来没有这个提法”。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也明确指出买断工龄不合法:
    一、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所谓企业“买断工龄”的做法(即企业按职工工龄给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再给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是绝对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见《中国剪报》1998年12月25日头版头条)。
    二、劳动部(劳部发1995年262号)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三、国务院《关于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职工安置的条款,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职工的安置,是严格控制适用的规定,其他非破产企业改制不能适用。因为一次性买断工龄或一次性支付安置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剥夺了职工因工龄产生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的利益,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是不合法的。
    四、《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五、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四条指出:“企业和用人单位采取欺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迫使劳动者签订显失公平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有要求撤消的权力。”
    修水县企业改制买断工龄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合同法》及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所以被买断人员所签的买断合同是违法的合同,应视为无效的合同。
我们被“买断”下岗人员强烈要求县政府纠正对买断”下岗人员的错误做法,由政府解决职工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以弥补和维护被“买断”下岗人员的合法权益。


2013.3.15





修水县公民维权交流组qq群:254584824
附:
修水县被“买断”下岗人员签名(姓名,性别,原单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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