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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先“埋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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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19:25: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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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持一审法院“先赔再追偿”判决


近日,永修县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醉驾致人死亡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李军军(化名)因醉驾致原告林毅(化名)的父亲林刚强(化名)死亡,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林毅3.6519万元,李军军赔偿林毅7.6883万元。律师认为,此案迈出了确认“醉酒肇事保险公司要赔偿”的第一步。
醉驾致两死 保险公司拒赔遭起诉
2011年12月22日,家住永修县的李军军在与朋友一起喝完酒后,驾驶一辆自卸小货车由该县白槎镇316国道往双丰村方向行驶。
当车辆行驶至该镇小龙桥附近路段时,因占道与对面驶来的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林刚强当场死亡,同时,搭乘者李亮(化名)从摩托车上摔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案另案处理)。
案发后,永修交警及时对李军军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发现李军军属于醉酒驾驶。随后,永修交警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李军军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面对巨额的赔偿,家庭状况也不算好的李军军无法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足额的赔偿。不久,被害人林刚强的儿子林毅在多次向李军军要求赔偿没有结果后,决定向李军军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索赔,也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称,醉驾按规定不能理赔。
今年1月,林毅一纸诉状将李军军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一并赔偿11.6781万元。
保险公司则辩称,此案属于醉驾,根据交强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公司不承担理赔的责任。同时还称,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只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审法院作出“先陪再追偿”判决
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对于这场官司最终能不能胜诉,林毅也有过怀疑。因为他通过咨询了解到,有关规定对于他非常不利,而且最高法在2009年还曾作出过一份批复。大致内容为:醉驾情形的免赔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
然而,永修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军军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依照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国务院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也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交强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能够获得基本的社会性救济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和稳定社会的特殊功能。事故发生后,不论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都要让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最大限度的救济。
法院认为,在此案中,因为被告李军军属醉酒驾驶。因此,被告某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也就是被告保险公司在向原告林毅支付保险理赔款后,可向被告李军军进行追偿。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林毅损失3.6519万元,李军军赔偿原告林毅损失7.6883万元。
据了解,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已向九江市中院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先赔再追偿”体现“生命至上”
永修县法院作出的这一判决,因为打破了“醉驾出事保险公司不赔”这个惯例,一时间,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有人认为,醉驾是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无须担责,将有悖于社会公德,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应由违法者自行担责。如保险公司为违法者造成的损失“埋单”,是变相纵容这种高度危险的行为。
一些保险业人士称,因为根据有关规定,从保险合同角度可认为醉驾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或可依据免责条款中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拒绝赔付。
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的罗嗣音律师对永修县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支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先行垫付赔偿,再向被保险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体现生命至上,尤其要保护非机动车、行人等弱势群体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生命受到危害时必须得到及时的救治, 人身损失必须得到合法的赔偿;法院‘先赔再追偿’的判决,就体现‘生命至上’这个原则,同时也迈出了‘醉酒肇事保险公司要赔偿’的第一步。”罗嗣音表示。
罗嗣音认为,无论在怎样的违法犯罪行为面前,“交强险”最终也最直接的目的是赔偿给受害者,而不是赔偿给致害人;在致害人无法或无能力及时赔偿的情况下,“交强险”的及时垫付才能起到立法和建立交强险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帮助受害人得到救治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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