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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出亡魂 老母幼子齊起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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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9 10:25: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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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简介:彭泽法院网讯饮酒驾驶货车撞死他2012年8月26日21时许,2012年8月27日,死者家属庭审中,被告财保公司认为原告已法院认为,李明基因交通事故受伤



彭泽法院网讯 饮酒驾驶货车撞死他人,老母幼子齐到法院起诉。3月1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死者死亡后损失共计人民币22 0757.71元,由被告人民财保彭泽支公司(下称財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10796.31元,其余109961.4元由被告朱泽松承担。
    2012年8月26日21时许,朱松饮酒驾驶自卸货车由彭泽县黄花镇往彭泽县火车站方向行驶,行至彭泽县双峰大道路口处左转弯时,遇李明基駕驶二轮摩托车由彭泽县城往黃花镇方向行驶,二車发生相撞,造成了二车受损、李明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彭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朱松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2年8月27日,死者家属与朱松家属在彭泽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議,由朱松赔偿馮忠林安葬費、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参加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48万元整。朱松支付了17万元赔偿款后,余款却一直拖付。因朱松的事故车辆在被告财保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计免赔率的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李明基妻子、母亲和儿子均起诉要求朱松和财保公司赔偿李明基死亡后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幣249294.13元。
    庭审中,被告财保公司认为原告已与被告朱松达成赔偿協议,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另事发时朱松是酒驾,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对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李明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理应得到赔偿。因被告朱松未按协议履行完毕,李明基死亡后的损失的合理部分,被告应予承担。三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按侵权责任赔偿李明基死亡后的各项损失合理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條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三原告因李明基死后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财保公司应予承担,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被告朱松承擔。故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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