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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夫妻”属同居 感情不深且分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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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11:16: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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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法院网讯 “夫妻”生活近10年,因未培养起感情最终分手。3月18日,彭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案,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共同财产处置达成调解协议后分手。
    2004年下半年,原告李小云与被告韩大桂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很快双方于当年底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由于当时李小云才满19岁,便没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共同生活初期,双方相处尚可,2005年6生一女儿, 2006年9月生一儿子。由于双方“婚”前交往不深,年龄小,“婚”后来不及相互了解就需要承担起两个小孩的抚养责任,这使两人疲惫不堪,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暴力相向,两人原本脆弱的感情因此雪上加霜。而面对即近破裂的情感,双方互不相让、互相埋怨,致使两人越离越远。2012年6月份被告韩大桂独自外出打工,原告李小云随后带女儿也外出打工了,双方开始分居。
    原告李小云认为双方已经没有感情无法共同生活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结束这段婚姻关系。
    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解释因未办婚姻登记不能认定为夫妻,双方可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进行协商。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都很冷静达成协议后和平分手。
周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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