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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遭遇车祸 法官调解获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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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13:37: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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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泽法院网讯 搭乘便车却遭遇车祸。3月15日,彭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五支公司(下称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朱红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486.34元,其中赔付原告朱红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586.34元,给付被告安徽省合肥市仲俊建材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下称建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6900元。
    2012年9月28日15时40分许,朱红搭乘鲍某驾驶的拖拉机从彭泽县交通局往彭泽县南方水泥厂方向行驶,途径彭泽县南方水泥厂路口停车待左转弯过程中,因被告建材公司的驾驶员卢明驾驶的货车由安徽省东至县往江西省彭泽县方向占道行驶,两车相撞,造成朱红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朱红被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27天,共用去医疗费8848.34元。此次事故经彭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卢明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朱红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车辆于2012年5月1日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保额30万元不计免赔率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卢明所在的公司垫付了69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做工作,双方达成了如上协议,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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