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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私借隐患车辆酿事故 车主存在过错需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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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17:32: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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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简介:3月19日,都昌县人民法院审结2012年9月21日,占某为送法院认为,车主王某明知其拥有的



  3月19日,都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车主王某因对车辆管理不善,被判赔偿原告詹某永12036.05元。 

  2012年9月21日,占某为送侄子回娘家从王某处借了一辆无任何手续的汽车。当晚6点50分许,占某驾驶该车经过都昌县城大转盘路段时,与詹某永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詹某永受伤,损失40000余元。经交警認定,占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为此,詹某永将占某与车主王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车主王某明知其拥有的车辆没有任何手续,且存在安全隐患,仍将该车出借给他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詹某永的损失,根据车主王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此,判决车主王某赔偿原告詹某永各项损失12036.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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