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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小區、停车場等地醉酒驾駛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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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9 14:18: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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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简介: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意见》对“醉酒”的认定沿用了《车辆驾驶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



近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按照意见,在住宅小区、停车场等地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意见还认定了醉驾從重处理的八种情形,醉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将从重处理。



小区内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
《意见》对“醉酒”的认定沿用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醉酒后驾车”的规定,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
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內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構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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