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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效证据四个特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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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9 19:44: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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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大家对婚内出轨行为都有强烈的抵触情绪,是大家都认可的过错方,也都认为婚姻中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少分或者不分;但是法律对过错方是如何定义的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以看出,法定的过错方的情形并不包含婚内出轨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可以少分或不分的情形亦不包含婚内出轨行为。

        纵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内出轨,另一方即有权要求其少分或不分财产。原则上是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看、听、说、写。”在婚家事官司领域广州私家侦探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效证据四个特点。

??“看”,即可以交给律师、法官看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听”,即夫妻双方就一方有外遇的问题进行谈判时的录音资料,或者从第三方获得的录音资料以及邻里证言等证据。录音资料这类证据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并不需要告知对方。如果当事人采集的录音中,对方对其有外遇行为予以承认,那么该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

??“说”,即“出轨”证据之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对方与第三者之间往来的信件、邮件或者是聊天记录。在提取电子邮件或者聊天记录的过程时,如果经过公证处公证,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写”,即对方写的保证书或悔过书等证据。

??在采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搜集能证明“持续、稳定”因素的相关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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