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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跷的事故引发纠結的官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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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16 19:02: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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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简介:2010年11月1日下午,在永“事情发生在2010年11月1看着老人已经呈昏迷状态,华峰立到达医院后,众人得知受伤的老人2010年11月2日,华峰应通2010年11月10日,华峰接2010年11月22日,永修县2011年11月15日上午,记2010年12月15日,伤者明考虑到原告明玉2010年11月2011年11月15日上午,记针对法院的判决,记者采访了九江所谓高度盖然性,即根据事物发展宛副院长还表示:“既然被告华峰




交警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司法鉴定:两车没有碰撞痕迹


一審法院:事故的发生与原被告均有因果关系,原被告负同等责任


被告不服,已提出上诉  

  2010年11月1日下午,在永修县艾城镇“米田山庄”路段,一辆大货车旁倒着一位老人和一辆二輪摩托车。货车司机将老人送至医院后,被老人起诉,要求赔偿,“我明明是救人怎么變成了撞人?”货车司机華峰(化名)一脸无辜。在司法鉴定做出的涉案车辆车体痕迹检驗结论中,两车车体上未发现形成碰撞的痕迹特征。由于没有摄像头,没有目击证人,交警部门无法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随后,永修县人民法院先后四次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华峰)承擔本次事故40%赔偿责任,原告明玉(化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60%的赔偿责任,同时,九江人寿保险公司需赔付12万元。目前,被告(华峰)已经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A  

  老人倒在货车后轮附近  

  “事情发生在2010年11月1日16时左右,我驾驶赣G06XX的货车从九江运送货物去修水,在永修县艾城高速路口下高速后,将车停在艾城镇“米田山庄”对面的马路上,剛拿出手机准备打电话时,只听到货车后方传来一声响。我立刻下车查看,发现一名老人和一辆二轮摩托车倒在了货车的右后轮附近。当时我下车看时发现地上有一条长達约80公分的刹车痕迹。”华峰对记者说道。  

  看着老人已经呈昏迷状态,华峰立即拨打110報警和120急救。接到报警电话后,艾城中队民警立即趕到事故发生现场,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丈量、拍照等工作,并与华峰一同将受伤老人送至永修县人民医院。  

  到达医院后,众人得知受伤的老人名叫明玉,刚从永修县人民医院做完血透返家。经医院检查,明玉由于该事故致原发性脑干损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B  

  交警无法作出责任认定  

  2010年11月2日,华峰应通知前往艾城交警中队接受调查时说,“当时我的车是停着的,明玉的摩托车没撞上我的车,他应该是刹车不当自己摔跤的。”同时,华峰提出做痕迹鉴定,并同意承担鉴定费用。为不耽误生意,3日中午,经交警同意,华峰请了几名工人准备将货车上的货物转走,却遭到了明玉家人的阻拦,取货未果,华峰只得放弃。  

  2010年11月10日,華峰接到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的《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经过对涉案车辆进行车体痕迹检验,结论为:在两车车体上未发现碰撞的痕迹特征,且两轮燃油车右前转向灯、右后视鏡、前照灯右侧等车体右侧部位碰擦痕迹系该車倒地后与地面接触所形成。  

  2010年11月22日,永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作出了“无法查清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无法查實该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的结论。  

  2011年11月15日上午,记者驱车来到永修县艾城交警中队。该中队中队长袁振告诉记者:“单就停车来說,我们这都屬于城郊结合混合路面,华峰当时的停车位置没有违规,但是现在双方说法不一致,痕迹鉴定只能证明两車没有碰撞,因为没有摄像头,也没有任何认证,目前无法分清责任大小,也作不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C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12月15日,伤者明玉将华峰和九江人寿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20万余元,其中九江人寿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華峰赔付131742.28元。永修县人民法院先后四次开庭,对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认证后,仍因客观原因无法查明本次事故的发生系被告華峰在同向行驶中超越原告明玉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并突然停车阻碍了原告明玉的正常行驶而導致的。同时也无法证明此事故是因原告明玉在同向行驶中未与前车即被告华峰驾驶的货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等情形而导致的。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外,推定原告明玉和被告華峰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考虑到原告明玉2010年11月1日下午在医院做完血透后即驾驶二轮摩托车之行为,故原告明玉承担本次交通事故60%的赔偿责任,被告华峰承担本次交通事故40%的赔偿责任。面对這一判决,华峰表示无法接受。  

  2011年11月15日上午,记者在永修县人民法院见到了该案的审判长吴晓春院长。吴院长告诉记者:“碰撞并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唯一原因,根據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照片,分析出事故的发生和原被告均有因果关系。我们这个一审判决是经過合议庭商议,在无争议的情况下作出的。”对此,华峰表示不服,并已提出了上诉,反诉申请要求明玉赔偿因车辆停运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6300元。  

  D  

  等待终审判决  

  针对法院的判决,记者采访了九江学院政法学院副院长宛锦春。他告诉记者:“通常情况下,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而这个事实又需要证据来支持,只是相对刑事案件来说,这個证据的证明标準相对较低。”宛副院长还向記者介绍,在审理一般民事案件时,难免遇到双方证据不足,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运用“高度盖然性”。  

  所谓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認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據对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證据已经证明该事實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證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它是我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宛副院长还表示:“既然被告华峰已经提出上诉,就等待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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