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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都昌苏山教师体罚致学生死亡该负什么刑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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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4-7 12:41: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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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简介:苏山小学四年级学生刘某(化名)案例背景:26日下午,苏山小学据其介绍,后来,5名同学跑完圈“当时的时间是26日下午六点半3月28日上午,记者联系到都昌华律网小编:蒋律师您好,首先感蒋艳超律师:好的,体罚,是教师华律网小编:学校在对于犯错误的蒋艳超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华律网小编:这名老师使得心脏病蒋艳超律师:我们从文中还无法判班主任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剥脱他华律网小编:那么这名班主任的行蒋艳超律师:学校、幼儿园的教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



苏山小学四年级学生刘某(化名)和其他5名同学在上课期间逃課出校门买东西,回来后被班主任发现。“班主任就罚他们绕操场跑10圈,跑了两圈后,患有心脏病的刘某称头疼,后被送往医院后不治生亡。

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背景:26日下午,苏山小学四年级学生刘某(化名)和其他5名同學在上课期间逃课出校门买东西,回来后被班主任发现。“班主任就罚他们绕操场跑10圈,跑了两圈后,刘某称头疼,班主任就让他先回教室。”张某对記者表示。
据其介绍,后来,5名同学跑完圈后回到教室发现刘某趴在桌子上,脸色不对,随即报告给班主任。班主任当即抱着刘某前往乡卫生院,到医院时刘某已经停止呼吸。
“当時的时间是26日下午六点半,孩子死后通知了他的奶奶,由于他的父母都在外地,他奶奶就通知了我,我立刻赶到医院,当时老师说孩子是上晚自习的时候突然不行的,后来我们经过跟他的同学了解情况,才得知实情。”张某對记者表示。
3月28日上午,记者联系到都昌县教育局。据该局负责调查此事的一位徐姓副局长介绍,目前,乡政府和学校都在积极处理此事。“这个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小时候还做过手术,孩子的死因是心脏病突发。”


华律網小编:蒋律师您好,首先感谢您百忙之中参加我们的访谈。就前面我们提到的案例来看,这名老师的行为显然是构成体罚的,那么您能跟网友解释一下体罚的法律定义吗?
蒋艳超律师:好的,體罰,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動懲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这名老师讓小学生罚跑10圈的行为算是超过身体的极限运动了,所以算是体罚。


华律网小编:学校在对于犯错误的学生时,到底可不可以用体罚的手段进行惩罚?为什么?
蒋艳超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已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所有学校是絕对没有权利对学生进行体罚的。我国《义务教育法》第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也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也明文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华律网小编:这名老师使得心脏病的学生罚跑致死,算是故意杀人吗?
蒋艳超律师:我们从文中还无法判断这名老师是否知道该生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并且清楚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在跑步后极有可能会导致死亡的情况下还故意对其體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也有明确规定:故意杀人的,處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輕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班主任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剥脱他人生命的故意,他只是出于惩罚犯错的学生,所以是不能够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


华律网小编:那么這名班主任的行为可能构成什么罪名,并且大概会受到怎样的刑罰呢?请蒋律師给我們分析一下。
蒋艳超律师: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造成学生死亡的应该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班主任行为应该是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 所属:律师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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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4-7 13:14: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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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这个,空子很多!所以有钱有势的人,可以钻这个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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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4-7 13:48:2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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