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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生儿出生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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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11:29:1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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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简介:根据洪府厅字[2011]519号《关于调目前,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区



    根据洪府厅字[2011]519号《关于调整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療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调整新生兒参保缴费时限。新生儿出生之日起视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是需在出生后3个月之内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办参保登记手续。对于在出生后3个月内跨年度的,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可自由选择是否缴纳跨年度中上年度的保费,缴纳上年度保费的可以报销上年度的医药费,未缴纳上年度保费的,下年度参保时不需补缴上年度的费用。
  目前,南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各县、区聯系电话如下:东湖区:86751579;西湖区:86565022;青山湖区:88382636;青云谱区:88462519;湾里区:83766663;南昌县:85726097;新建县:83735700;进贤县:85667928:安義县:83416836;高新区:88312797;经开区:87121860;红谷滩新区:83859212;桑海开发区:83825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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