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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男子夜晚尾随女子持刀劫财 强奸未遂后抢走手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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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 11:21: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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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刚满24岁的青年黄某,在南昌某公司当职员,本应自食其力,努力工作。谁知,他为了发财竟持刀抢劫两次,还欲对被害人实施奸淫,因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得逞。近日,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6千元;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罚金6千元。

  男子尾随女子至楼道口
  持刀实施抢劫

  据悉,2013年4月的一天凌晨,在新建县长堎镇建设路段,黄某采取跟踪的方式尾随女子刘某至某居民楼道口,持刀对刘某实施抢劫,劫得刘某价值3100元的手机一部。

  “那天凌晨,我在自家楼下的楼道口,一名男子将我推倒在地,抢我的挎包,我不同意,他就把刀拿了出来,并打了我一巴掌。我因为害怕,就让他放手并表示把我的钱和手机都给他,于是,他就将我的挎包抢走了。”被害人刘某陈述。

  欲对女子实施奸淫
  强奸未遂后抢走手机

  同年6月的一天晚上11时左右,依旧在上述路段附近,黄某跟踪尾随另一女子章某在某居民楼道内,从章某身后用手箍住其脖子,持刀威胁其不准动,并强吻该女子,还用手抠摸其下体,欲与章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强烈反抗。

  随后,章某为摆脱黄某,便拿出钱来让黄某放过她,可黄某在接过钱后仍继续强行欲与其发生性关系。

  据办案人员介绍:“后来因为章某的一位朋友路过此处,所以黄某便选择了逃跑,而在逃离时,黄某还将被害人章某手中一部价值2500元的手机抢走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两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在劫取财物过程中,欲强行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极力反抗而未遂,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应数罪并罚。

本主题由 世界红人 于 2014-1-20 08:49 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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