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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县交警严查私换车辆氙气大灯违法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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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7 15:15: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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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来,一些货车车主为便于夜间行驶,私自换装氙气大灯,以提高照明强度。氙气灯泡可使灯光亮度大增,但光照十分剌眼,用作车辆照明灯,极易造成对面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及路边行人形成视觉盲区,无法看清前方路况,近期,此类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上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㈠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和第二十一条:“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车主在挂牌后私自换装氙气大灯,已构成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近期,为排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九江县交警大队加大了对这一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用夜间专项整治行动与民警日常执勤执法相结合的方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30余起,一经发现,我们即责令当事人现场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依法罚款200元,记扣1分,并强制拆除。经整治,此类违法行为明显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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