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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确使用公章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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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8-19 17:05: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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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公司都备有自己的公章,并且在与外界发生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印章起着在形式上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公章代表公司,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的功能是相同的,但公章可以脱离法定代表人而独立存在,独立发生效力。企业印章代表着企业全部或某方面的意志,不正确使用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因公司对公章管理不善,北京刻章 不正确使用公章可能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导致公章不当使用的情况如下:
 
正如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只道是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1、借用行为,即借用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明知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借用行为,仍与之签订合同的除外。
 
2、盗窃、盗用行为,即盗窃、盗用公司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私刻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公司对该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公司不承担责任。
 
3、滞后管理行为,即公司承包、租赁合同期满后,已经按规定办理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其持有的公章、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原承包人、租赁人得以用原承包、租赁公司的名义订立经济合同,公司对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公司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公司公章签订经济合同,如果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情况下,对公章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员,应当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承担责任。除管理不善外,因遭受胁迫、欺诈、或趁人之危等非难,或因重大误解,或签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情势而加盖公章的行为,是违反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依据中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行为,公司可行使变更权或撤销权,从而阻却公章的效力。但此种情况下,公司应承担提出证据证明加盖公章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的责任,而且,变更权或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而不能自行行使。
 
对公司陷入非难境地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应当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
http://www.kezhang.la/news/242.html
北京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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